关于做好新北区2015学年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和生活补助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班主任:
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教计[2012]47号)、《关于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常新社财[2012]31号 常新财行[2012]65号)和《关于下达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的通知》(苏财教〔2014〕5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区2015年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金(政府助学金)申报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有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和总工会出具的特困证);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残疾学生;
4.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5.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认定材料
1.学生家庭户口簿复印件(须复印户主页、本人页和学生本人全部兄弟姐妹页);
2. 每生填报本年度《困难认定申请表》和《家庭情况调查表》纸质稿原件(正反面打印);
3.各类困难证明原件:
①特殊困难的低收入持证家庭:低保证、特困证、低保边缘证原件(其持证人页、涵盖家庭成员信息页和市、区民政局盖章的本年度本季度审批印章页);
②特定类别的持证家庭:
A.孤儿:工会、民政部发放的《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原件;
B.残疾学生:残联发放的本人残疾人证原件(持证人页和情况登记页)
C.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烈士证书等原件;
D.父或母残疾、亡故致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
残联发放的父或母的残疾人证原件;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③困难或一般困难的家庭:
A.班主任近期上门家访后出示较详细的家庭经济困难说明原件(须加盖学校公章);
B.父母所在单位2015年7-9月期间开具的月收入证明原件(须加盖出证单位印章);
C.其他各类实际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原件(以下具其一即可,有多项的也可)
a.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户: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原件
b.因至亲家人重大疾病致经济困难家庭: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原件;
c.父母失业致经济困难家庭: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全部信息页、顺序记载页);
d.因重大突发事件致经济困难家庭:派出所、交警或其他责任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
e.父母离异的单亲且经济困难家庭:离婚证、民事调解书原件。
f. 家庭总收入低致经济困难家庭:所在乡镇、街道或社区、单位等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以上证明材料学校认定审核时查验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助标准
1.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每学期500元;
2.由区学生资助中心会同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城乡低保家庭特殊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提高到1500元,按实发放。
(四)材料上交
每个学生的材料以“《认定申请表》+《调查表》+证明材料”的顺序排列;于10月10日前将学生申请表及全部证明材料上交,上报行政办审核,同时发送汇总表的电子稿到班主任QQ群。
附件:
1-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1-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新北区新桥实验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