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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20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徐志洪
转发《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国际学校:
    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1999〕7号)、《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03〕2号)和市教育局统一安排,现就做好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全区2011年申报晋升中、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
二、认定过程
 1.晋升高一级职务的教师在《2011年新北区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表》(详见附件)上填写任现职以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已培训过的继续教育内容,并提供相关培训证书(参加自考或其它学历进修尚未毕业的,凭单课结业证书或成绩单认定学时)或相关培训通知、学习笔记等;
2.各单位审核校本培训内容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各单位汇总后送局进行区级培训审核盖章;
4.各单位送市教师培训中心审核、认定。
    三、认定地点与日程安排
1.认定地点
(1)区级认定地点:区教师培训中心二楼会议室;
(2)市级认定地点:市教师培训中心1号楼206室。
    2.认定单位与时间安排
    ①中学及国际学校:5月4日;
    ②小学及幼儿园:5月5日。
   3.工作时间
上午:8:40-11:30 ,下午:1:40-5:00。
   4.联系方式
①区级认定联系电话:85133289,联系人:毛亚丽;
②市级认定联系电话:86690293,联系人:梅国君。
   四、注意事项
1.区级认定时:
请将校、区、市三级继续教育证明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分别排好。
2.市级认定时:
①要有序进行:要登记单位及认定人数,领取顺序号;
②要做好准备:要把校本表格和区表格拿出来单独放在一起;把市级认定有效证件按时间顺序排好。
3.参加市、区教研活动学时认定:
①2009、2010年的学时认定以教研活动记录本为主;
②2008年以前的认定,必须提供下面两份材料:
(1)教研活动通知,有本校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学校公章;(2)市、区教研室相关学科教研员签字并加盖教研室公章的证明。
    五、其他
    1.参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培训取得《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视为取得24学时,无需认定。
    2.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从2011年起,全体中小学教师每年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其中通过参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培训取得24学时,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的各级专业培训取得不少于48学时。
   
附件:新北区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表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2011419172629453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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