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为落实《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的精神(常人社发〔2011〕11号),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现将《关于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常人社发〔2011〕40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如下说明:
1.2011年起,我市中小学教师每年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其中,通过参加由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培训取得24学时,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的各级专业培训取得不少于48学时。
2.从2011年起,申报初定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申报晋升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每年所取得的《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
3.2011年申报晋升中学高级(小中高)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需要《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2012年起申报者均需提供。
4.市教育局将在2011年修改完善现有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文件另发。
注:目前公共科目的要求仅限于小学一级、高级、小中高的晋级要求,但后续可能会对所有的岗位晋升挂钩,所以请每位老师都要关注,并且均能及早参加,防患未然!注意事项及具体考试方法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