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现将局文件上传至校园网,请教职工仔细阅读,其中教职工病事假如何规定在文件中用“红色字体”表示。
常州市新北区新桥实验小学
2012.08.06
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新北区财 政局 文件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常新社人[2010]3号
新北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指导意见(试行)
各中小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4号)和《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新人〔2009〕73号)精神,为做好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后的绩效工资。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统筹考虑,学校统筹确有困难的,由政府统筹考虑。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确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全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本年度全体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70%×30%。(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人员,第13个月基本工资按人事部门有关规定从财政教师工资统发系统另行发放。)
三、各校奖励性绩效工资量核定办法
(一)实行专项补贴和校长考核奖励制度,所需资金从全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先行拨出。
1.偏远艰苦学校补贴。对地处偏远且条件艰苦的学校(暂定孟河中学、孟河中心小学、万绥小学、浦河实验学校四所学校)的在职在岗教师,给予适当倾斜,每人每月增发100元补贴,全年按12个月计发。
2.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正职校长(含主持工作副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全区平均水平的1.6倍提取,由区社会事业局根据校长所在学校办学水平和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统筹安排发放。其中,办学水平是指根据考核情况,将学校分为一等(占25%)、二等(占25%)、三等(占50%)和四等(不占比例,为一票否决单位),分别按照1.1、1.05、1和0.9确定系数;年度考核优秀的系数为1.1,称职嘉奖为1.05,称职为1。办学水平系数与年度考核系数两者相乘即为校长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年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校长,按担任校长的实际工作月份发放,其余部分由学校负责发放。
(二)根据学校办学水平和编制执行情况,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分解至各校,由学校负责考核发放。
1.与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时确定的学校办学水平考核结果一致,分别按照1.1、1.05、1和0.9确定一、二、三、四等学校的办学水平系数。
2.全区分学段按照统一标准测算各校编制数,根据学校编制执行情况从紧到宽,分1.1、1.05、1和0.9四档确定其编制系数。测算时,目前在幼儿园、河海中学、薛家成校以及经区社会事业局同意在其他成校工作或借在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列入。
3.将上述两个系数相乘,得出各校的考核系数。各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解量=本年度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量×考核系数÷本年度全区各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量与考核系数之积的和×(全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偏远艰苦学校增发补贴总数-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数)。
4.副职校长和正副职督导员参加学校考核,可按照所在学校考核方案计算,也可分别按照所在学校平均水平的1.4、1.3和1.2倍计算,两者择其一,由学校负责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内退休或职务变动的校级领导,按相应岗位的实际工作月份发放。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1.绩效性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平均发放,在奖励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2.导向性原则。有利于激励教职工爱岗敬业、发扬开拓进取精神、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创造新业绩;有利于培养人才及优秀人才成长发展;有利于促进学校发展。
3.可操作性原则。结合学校历史、现状及发展目标,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制订分配方案,方案要科学合理、便于测算、利于操作。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项目和条件
奖励性绩效工资在项目设置上应符合分配原则,奖励条件的难度应适中,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特殊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优秀个人、先进集体奖励、工作质量奖励等项目,也可自主设立其他项目。
(一)特殊岗位津贴
1.班主任津贴:小学班主任津贴每月300元,初中班主任津贴每月5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发。另外按每班每月100元(按10个月计)的标准提取专项奖励经费,作为优秀班主任奖励;各校对照本校班主任工作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优秀班主任奖励,奖励可设置若干等次,拉开差距。
2.职务津贴:担任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职务,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者,根据不同岗位发放职务津贴,标准由各校自定。职务津贴的标准应与承担的工作量统筹考虑。
3.毕业班任课教师津贴:由学校根据课程设置要求,合理设定不同的津贴标准。
4.其他特殊岗位津贴: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立。
(二)工作量津贴
1.课时津贴:参照各校制定的学科满工作量标准或各学科平均工作量标准,按实际任课时数以及教案数发放课时津贴。课时津贴要与出勤情况挂钩,标准由各校自定,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精神。对不满工作量的教职工,应视其承担工作量的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
2.加班补贴: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工余时间加班按天计算(含误餐补贴),零星的加班(不满半天)酌情奖励。非教学人员在完成工作量前提下,超额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酌情计奖。
3.其他项目:自主设立。
(三)优秀个人、先进集体奖励
1.优秀个人奖:省特级教师、市五级梯队教师、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奖励由区社会事业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教职工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奖励由学校自定。
2.优秀组室奖:对获得各级各类集体荣誉的团队(含学校党群组织、内设机构、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档案室、图书馆等)进行奖励。
3.学校集体荣誉奖:学校获得上级部门表彰,可设置相应奖励标准,对全校教职工进行奖励。
4.学校安全奖:学校通过安全评估或检查,师生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可发放该项奖励。
5.其他奖励项目:自主确定。
(四)工作质量奖励
1.教学质量奖:根据学校对教学质量的评估,合理设置不同的奖项,对应发放。
2.教科研成果奖:学校根据教职工承担课题、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论文发表或获奖的不同级别、正式出版的教育教学、学校管理论著,设置相应奖励标准,经学校相关部门考核后发放。
3.辅导学生竞赛奖:依据教师辅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级别、数量设置不同奖项与标准。
4.非教学人员工作成效奖:学校非教学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体现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成效显著的,学校对该类人员进行奖励。
5.其他重大成果奖:项目、办法、标准自定。
(五)继续教育奖
对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的教职工进行奖励,标准自定。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各校要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本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案。在制定方案时,要统筹兼顾,既要体现好分配原则,又要能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发放方案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于2010年1月22日前报区社会事业局备案。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案必须明确的内容:起始时间;项目、标准(定量与比例相结合);考核与奖励办法;总量;教代会通过时间等。
各校通过绩效考核,按年结算每位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区社会事业局审核后,划入个人银行账户。
长病假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因个人原因参加考核不定等次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发。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生育护理假等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事假连续3天,或当月累计超过7天(含)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12;当月病假累计超过7天(含),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4,超过15天(含),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12。
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