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桥中心小学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随着我市“以市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单位)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的主要目的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按有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及时、真实、客观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学校及上级部门进行管理与监督提供依据。
二、管理体制及岗位设置
1、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
2、各学校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财务机构及岗位,会计1人,现金会计1人,会计应持有会计上岗证。
三、预算管理
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不搞赤字预算,确保收支平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
四、收入管理
1、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各类收入。各项收入均须按规定纳入本单位的财务核算,进行统一管理,不得隐匿、转移、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杜绝私存、私分公款,任何资金都不得在财务管理体制外循环。
2、预算外收入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单位设置收入台账。
3、学校所有收入都必须使用向财政部门购领的统一票据,并设置票据使用台账,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购领、登记和核销工作。
4、开出的原始凭证作废时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收到现金必须及时、足额存入银行,不得用现金收入直接支付费用。
6、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增加的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按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五、支出管理
1、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支出票据到核算中心报帐时必须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亲笔签字(学校领导和报帐会计原则上不直接参与物品的采购),购物的支出还须有验收人(资产管理员)的签字,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在报销时必须附有资产管理员出具的固定资产增加单。
2、学校应严格按预算安排各类支出,不得超标准发放奖金和福利。学校应将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足额用于公用支出,公用经费中福利费的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在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加津贴加奖金的2.5%内,工会费按规定提取后转工会帐备用,福利费和工会费不得随意超支;公用经费支出中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校舍日常维修经费的支出,每年由局计财科核定的校舍日常维修经费,必须全额用于学校的校舍维修,本年度未用完的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移用。
3、学校使用现金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使用范围为:
(1)个人劳务报酬;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项;
(3)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5)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等;
(6)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根据财政部财库〔2006〕48号文件精神,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工资和津贴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一般不得发放现金。学校应按年度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按时间顺序逐笔登记收、付款凭证,帐目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年度终了后,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作为会计档案归挡。
4、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购置教学仪器办公设备、图书、簿册、纸张、床上用品、校服等,应严格遵守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5、重视原始凭证的审查与复核工作,从外单位取得的支付凭证应是合法的、真实的、有效的(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票据),票据要素应齐全;不得使用白条进行报销,与外单位间往来款项,不得使用内部收据。基建、维修、装修工程付款严禁用材料发票代替工程款发票。
(1)收款与出具票据的单位要一致,购物票据与所购物品应完全相符,未列清品名的发票要附上清单;
(2)基本建设工程付款必须使用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或由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款收据,并附相关资料。收到收款收据不得直接列“支出”;
(3)维修、装修工程付款必须按合同约定,并附经过审核的决算清单等相关资料;
(4)单位用现金发放人员经费的,必须由领款人签字。发放清单(表)要有财务审批人及制单人亲笔签字,不得用打印姓名代替。签字一律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准使用圆珠笔)。
6、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及私人借用公款。不得用本单位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公款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单位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7、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领导干部外出的费用报销,属于报告或审批范围的,在报帐时必须附教育局的审批表。
六、财产管理
(1)学校必须建立财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固定资产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新增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帐,做到与会计核算同步;
(2)建立固定资产申购制度。资产采购必须经教育局相关部门批准,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资产采购必须报政府采购中心教育系统采购站进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资产但金额较大的采购,应由教育局采购站组织有关单位采用竞标形式采购,以节约采购费用和防止腐败的产生;
(3)加强固定资产验收保管制度。学校取得固定资产的途径日趋多样,如自购、自制、接受捐赠等,所有资产都应由资产管理人员、采购人、保管人和使用人共同验收,明确各自的责任,杜绝以次充好、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产品进入学校,严把质量关;
(4)严格固定资产清查、报损制度。固定资产的处理、报损,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定期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明确处罚措施。根据资产管理需要,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工作,核算中心的总分类账与学校财务室的明细分类账每月核对一次,学校财务室的明细分类账与财产管理部门的实物至少每年核对一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七、往来款管理
1、学校必须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工作,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内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等是否存在,是否与债务、债权单位金额一致。
2、学校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做好代管代办费的使用和结算工作,学校应由专人负责登记代管代办费台帐,详细记录学生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代管性质的日常支出,每学期期末做好结算工作,列出详细清单,向学生家长公布;学期结束前学校应向供货方付清各类学生资料费,避免长期拖欠,造成债务积累;学期末学校代管费台帐应与财务帐核对本学期代管代办费收支情况,做到帐帐相符。
八、其他
1、学校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财务制度,使学校财务管理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2、学校应定期将财务状况向全体教职工公开,每月财务月报表、预算编制表等财务表册在教职工活动室或会议室等场所张贴,做到内部公开;每年至少一次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将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向教职工代表通报,并接受代表的质询。
3、学校有关财务档案应做到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及时归档,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移交校档案室。
4、在核算中心的学校财务档案,核算中心保管一年后,直接移交学校档案室,由学校负责长期保管。
常州市新北区新桥中心小学